学生赴国(境)外交流学习申请
事项简介 | 面向学生办理赴国(境)外交流学习申请 | ||||
服务对象 | 学生 | 服务类别 | 出国出境 | ||
主办部门 | 国际交流合作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 | 协办部门 | 各学院 | ||
办理时限 | 报名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 | 办理方式 | 线上线下结合办理 | ||
经办人员 | 郭斐、郭舒(国际处、港澳台办) | 咨询电话 | 郭斐(86843820)郭舒(86843659)冯孟楠(86845361) | ||
办理时间 | 工作日8:00-11:45,13:30-16:15 | 办理地点 | 1-222(郭斐、郭舒) | ||
跑现场次数 | 1 | 是否快递送达 | 否 | ||
收费标准(收费依据) | 无 | ||||
注意事项 |
1.项目通知落款为"国际交流合作处或者港澳台事务办公室"的为校级项目,其他一般为学院自建项目; 2.申请时若没有有效护照,请尽快办理;赴港澳台交流的学生可不提供此项; 3.若项目通知中对外语水平不作要求,申请人只需填写外语水平相关信息,无需上传附件; 4.费用填写学费、签证费、国际旅费、保险费、生活费等的总和即可;若免学费,请注明“免学费”; 5.一学期及以上的交流学习项目,日期预估即可;其他项目交流期限以通知为准; 6.参加一学期及以上的长期交流项目,请写明专业;参加寒暑假课程学习的请写明拟学习的课程; 7.“个人情况”控制在150-300字以内,院级以下获奖情况不必填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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